当事人:清远市盛隆置业有限公司
法定代表人:郑瑞生
地址:清远市清城区新城E17号区人民西路以南(地号:E1700505*2)自编一号
经查,当事人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新城E17号区人民西路以南(地号:E1700505*2)自编一号搭建三座建筑物。涉案建筑物1为一座单层铺面,长约50米,宽12.6米,建筑面积约630平方米;涉案建筑物2为一座双层板房,长约20米,宽5米,建筑面积约100平方米;涉案建筑物3为一座三层房屋,长约25米,宽4米,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。上述三座建筑物占地总面积约830平方米,建筑总面积1130平方米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,事实清楚,证据确凿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,我局于2018年6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《限期拆除告知书》(城区城执拆告〔2018〕59号);于2018年7月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《限期拆除决定书》(城区城执拆决〔2018〕50号),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。因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我局于2018年1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《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》(城区城执行催〔2019〕11号),再次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。
现当事人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现予以公告,限当事人于公告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(构)筑物。逾期仍不拆除的,本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组织实施强制拆除,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。
特此公告。
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
2019年3月18日